108年小型農機補助實施計畫 為加速農業耕作機械化,提升農耕效率,加強辦理輔導農民購置普遍需求之小型農機具,以協助紓解農村勞動力不足問題,同時促進臺灣農產業升級,並支持臺灣農機產業發展。 壹、實施期間 一、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 二、補助款申領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 貳、補助範疇 一、補助機種及金額:補助小型農機具以新品為限,機種為中耕管理機、農地搬運車、田間搬運機、動力噴霧機、動力施肥機、採茶機、剪茶機、樹枝打(粉)碎機、土壤鑽孔機、鏈鋸、電剪、自走式噴霧車、割草機、蔬果分級機、豆類選別機及自走式升降作業機等16種農機具(詳如附表一),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依售價補助1/3為原則。超過3萬元以上國產機種應為經性能測定合格機型,進口機種需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惟國內無產製及經性能測定合格之農機者,得由國外原廠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替代上開證明文件。申請補助之農機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機使用證,並於農機本體明顯處標示「108年農糧署小型農機計畫補助」字樣,另同臺農機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對象: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 code)、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農業產銷班班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青年農民、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包括申報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等)有案者身分之一者。 三、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限。 參、補助方式 本計畫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驗收等事項由各鄉(鎮、市、區、地區) 農會、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屏東縣農會鹽埔辦事處及離島各縣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一、 申請補助方式: (一) 由申請之農民填寫農機補助申請表(附表二),於補助期間(108年3月15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農會申請,農會配合受理。 (二) 農民於通過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補助款申領期間(108年4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備齊相關文件(詳二、檢附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相關訂單證明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所購農機至遲均須於108年11月30日補助截止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 二、 檢附文件: (一) 匯款帳戶影本。 (二)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機型、本機號碼、引擎(馬達)號碼等)。 (三) 農機使用證影本。 三、 受理單位及審核時間: (一) 由申請農民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表,農會於收件當日或5日內通知申請農民審查結果。 (二) 經辦農會於收到農民申請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二週內辦理農機具驗收(附表二)。 四、撥付補助款方式:申領補助款案件,由原受理農會驗收造冊(附表三)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核通過後,由分署撥付補助款予農會於3日內轉撥入申請農民帳戶。 五、稽核方式:補助款申領案由原受理農會逐案辦理農機驗收、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抽查,申請農民應配合驗收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冒領補助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