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落實對長期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老年農民之喪葬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老年農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年滿65歲。 (二)農保加保年資合計滿25年。 (三)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前項老年農民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及當日以後死亡,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3條所定期限內,向勞保局申請同條例第40條第1項所定喪葬津貼,經勞保局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致不予給付喪葬津貼者,得依本要點請領喪葬慰問金。 三. 依前點第二項請領慰問金之人,應委由勞保局代為檢附下列資料,向行政院農委會請領慰問金,並記載於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中: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所定書件影本。 (二)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及不予給付喪葬津貼行政處分函。 (三)老年農民之農保相關資料。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 (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依前點第一款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有欠缺,經通知請領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 (三)老年農民死亡時,符合勞保局被保險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請領條件。 (四)同一老年農民,曾經行政院農農委會核發慰問金。 五. 經審查符合慰問金請領規定者,發給一次性慰問金新台幣十萬二千元,匯入請領人申請農保喪葬津貼時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本人帳戶。(請領人有2人以上者,應依人數平均發給之。) 六. 勞保局撤銷取消老年農民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及不予給付喪葬津貼之行政處分,並給付喪葬津貼時,應同時通知行政院農委會。 前項情形經請領人於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中同意者,勞保局得自農保喪葬津貼中,將相當於溢領慰問金之金額代為扣減繳還行政院農委會。 七. 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而溢領慰問金者,行政院農委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溢領者於30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屆期仍不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已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由勞保局自農保喪葬津貼中,將溢領之慰問金代為繳還行政院農委會,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