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部
保險部
信用部
供銷部
推廣部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

更新日期:2020-07-23 09:05: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

  • 一、 目標:考量新進農民經營初期面對較高的營農風險,為穩定其生活並營造良好的農業經營環境,將針對已取得農業經營場域的新進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提供最高 2 年農業經營準備金幫助穩定專業經營,促使青年投入農業,逐步調整從農人口結構。
  • 二、 給付對象:
    (一) 申請對象: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非受僱於他人之青年農民(下稱申請人)。
    (二) 資格條件同時符合下列 3 款者得申請:
    1. 新進從農:從農期間未達 2 年者。
    2. 已經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並符合各產業類別條件。
    3. 具有農業經營技術者,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
    (2)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3) 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且近 2 年期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 小時者。
    (三) 第 2 年期續申請者,不受前二項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惟須於受領第 1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40 小時。
  • 三、 給付額度:依給付對象資格條件,給予最高 2 年合計新臺幣(下同)36 萬至 72 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
    (一)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最高每年 36 萬元。
    (二)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以及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
    1. 進入見習農場與育成基地並經訓練結訓,最高每年 36 萬元。
    2. 其餘符合資格者,最高每年 18 萬元。
  • 四、 申請及審查階段:
    (一) 申請階段
    1. 本會於每年上、下半年各公告 1 次申請期間。
    2.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檢具申請書、農業經營規劃書、相關佐證及具結資料等,送本會指定之地點或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申請。
    (二) 審查階段:
    1. 由本會進行資格審查,如有資料缺漏情形,申請人應於期限內補正。
    2. 申請人經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確認農業經營現況;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指定時間配合實地訪視確認。
    3. 前款實地訪視時間於資格審查通過後 1 個月內辦理為原則,惟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因素,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酌予延後辦理。
    4. 經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實地訪視,查農業經營現況與農業經營規劃書不符時,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指定期限內修正該規劃書;經資格審查或實地訪視認定未符合給付資格者,另行通知。
    (三) 其他事項:
    1. 經審查通過受領第 1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者,應於次年申請期間,辦理第 2 年期續申請作業。
    2. 第 2 年期續申請階段,本會得僅辦理資格審查、免辦理實地訪視。
  • 五、 資格認定原則:
    (一) 從農期間未達 2 年之認定如下:
    1. 屬農業公費專班或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以申請人提出2 年內或 2 學年度內符合條件之畢業證書為憑;具兵役義務者,得配合役期延長申請期限。
    2.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屬在職生或在職專班者,以申請人出具新進從農未達 2 年之具體證據為憑。
    3. 如前述資格條件者已畢業逾期限,或屬以農業專業訓練時數申請者,則以保險資料投保期間未逾 2 年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為憑,可認定之保險項目包括農民健康保險、漁會加保勞工保險等。
    (二) 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之認定如下:
    1. 自有農業用地、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等)農業用地為憑;同一場域於同一期間,僅得供 1 人申請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
    2. 各產業類別條件:
    (1) 農糧類別:
    i. 經營規模須達一定面積如下:水稻 1 公頃、雜糧0.65 公頃、茶 0.3 公頃、蔬菜 0.2 公頃、花卉 0.15公頃、果樹 0.2 公頃、香草 0.2 公頃、種苗 0.1公頃、其他農糧作物 0.2 公頃以上。
    ii. 如屬設施型農業須達 0.1 公頃以上,並以本會農糧署「設施型農業計畫」受理申請及輔導種植之品項為限。
    iii. 種植作物為種苗者,應具種苗業登記證
    iv. 如種植多樣作物時,單一作物須達前述經營規模以上,不得重複計算。
    v. 從事養蜂者須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並以其依本會「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之登錄情形為憑。
    (2) 畜牧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如未達本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者,應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3) 水產養殖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含入漁權)。
    (4) 近海漁撈類別:水產漁撈(含漁業、航海、輪機、船舶機電)相關科系畢業生,擔任漁船主未滿 2 年,且隨其所有漁船出海作業經歷 1 年內 90 天以上。
    (三) 農業專業訓練時數之認定,則以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條第 1 項第 6 款有關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之認定方式,採認所列課程。
  • 六、 給付規定:
    (一) 申請人經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確認合於給付資格後,應於每月指定期限前,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至本會。
    (二)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其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作。
    (三) 按時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會每月依比例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期間暫未給付之額度,於首次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後,併同給付。
    (四) 未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會將延緩給付,逾 3 個月未提交者,本會中止後續給付。
  • 七、 追蹤訪視:
    (一)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應辦理追蹤訪視,追蹤訪視頻度依產業性質辦理每年期 1 至 2 次為原則,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指定時間配合追蹤訪視。
    (二) 每年期內辦理 1 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4 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
    (三) 每年期內辦理 2 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2 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
    (四) 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依個案需求增加(減少)追蹤訪視次數,或辦理不定期之不預告訪視。
  • 八、 其他規定事項:
    (一) 農業經營規劃書應包含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及經營發展規劃,農業經營報告書應包含產業經營現況,該等資料格式由本會訂定。
    (二) 申請人應於申請階段具結其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須配合本會通知,提供最新一期所得清單,以供查驗。
    (三) 已領有退休月退俸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
    (四) 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或追蹤訪視,必要時,得請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協助。
  • 九、 相關義務:
    (一) 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達 1 年期以上者,應配合本會後續追蹤調查 3 年。
    (二) 追蹤調查頻度以每季進行,將就後續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等內容,以電訪、問卷或網路填列等方式進行追蹤。
    (三) 針對追蹤調查期間已離農者,由本會紀錄離農原因後,得停止個案追蹤。
    (四) 所提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中止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並應返還已受領之金額。
  • 十、 本方案倘有未盡事宜者,由本會另補充說明。
  • 農業經營準備金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https://www.yfreserves.tw/project.php

檢視相關檔案
_file_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pdf / application/pdf,291806 bytes (下載檔案)

《回上頁》
 
頭城鎮農會 
地址:宜蘭縣頭城鎮城北里西五巷3-1號 
電話:03-9773100~2 傳真:03-977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