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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
信用部
供銷部
推廣部
 

 


保險部:
※服務辦理項目:

一、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
農保現金給付範圍,請領時效發生日二年內請領完畢
(一)生育給付。
(二)身心障礙給付(殘廢給付)。
(三)喪葬津貼(死亡給付)。
二、農(全)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退休儲金、豬隻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簡稱健保)。
四、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五、代辦汽機車強制保險、任意保險、意外旅遊平安險、房屋火險、地震險等。

※參加農保、健保投保資格:
一、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農保。
二、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農保。
應具備條件:
(一)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1、自耕農: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或林地0.2公頃以上且從事農業生產者。
2、佃農: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或林地0.4公
頃以上且從事農業生產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30,600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5,100元以上)。

※申請農保、健保保險者,所需證件:
1、本人帶身分證、農會存摺、印章。
2、含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3、持農地地段地號資料(如農地屬於都市計畫,應檢附分區使用證明)。
4、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5、農地現地勘查。
6、申請前一年內農產品銷售憑證(30,600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憑證(5,100元以上)。
7、原投保單位退保轉出表。

※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資格: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3、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88年5月31日前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備註:僅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老農津貼之農民),或已領取上述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於87年11月12日(含當日)以前已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曾中斷者;
5、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
6、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無農舍者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新臺幣400萬元)部分價值後,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者。


※辦理農保保險給付,應攜帶之文件:

*生育給付:
1、嬰兒出生證明書乙份。
2、農保被保險人農會存摺、印章。
3、全戶含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須辦竣出生登記)。
4、申請日前10日內之加保農地登記謄本乙份,使用地類別為空白時,需附分區使用証明書乙份。
*身心障礙給付(殘廢給付):
1、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
2、農保被保險人農會存摺、印章。
3、全戶含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4、申請日前10日內之加保農地登記謄本乙份,使用地類別為空白時,需附分區使用証明書乙份。
◎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喪葬津貼(死亡給付):
1、死亡診斷證明書乙份。
2、申請人農會存摺、印章。
3、全戶含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須辦竣死亡登記)。
(1)應載有被保險人死亡之記事。
(2)申請人如與死亡被保險人不同戶籍者,應檢具兩戶之含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4、申請日前10日內之加保農地登記謄本乙份,使用地類別為空白時,需附分區使用証明書乙份。
◎領取以上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以上保險給付,請直接至本會請領,本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頭城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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